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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总在高新区刘集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交流会上

2017-08-25 浏览次数:166

在高新区刘集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交流会上的发言

        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2017年8月25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欢迎大家前来交流指导工作,借此机会也将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成立及运行情况向大家做以简要介绍,不妥之处谨请在座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下面,我主要汇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政策背景;二是关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机构设置;三是关于一定标的额农村集体资产为什么要进场交易;四是关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
一、关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政策背景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定,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按照时间顺序把相关的政策文件给大家做以介绍。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这是国家从最高层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作为创新基层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2014年市委一号文件对推进全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出了部署要求。
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指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2015年5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5]33号)指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2015年12月31日,省农业厅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15]29号)提出: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体系、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提出: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2017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2017年8月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最新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33号)提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鉴证、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实现全省统一联网和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今年9月份,省农业厅将来我市安装全省统一开发的产权交易软件,逐步实现省、市、县、乡四级产权交易联网。
由此可见,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般工作要求,现在已经上升成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已经成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关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机构设置
自201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作为农村体制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2013年5月10日,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省第一家实质运作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2014年7月,市委、市政府在南漳召开了现场会,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作。2014年10月29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成立,时任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君正、市长别必雄和省农业厅领导等亲自出席了揭牌庆典活动。
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农委和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和经开区四个区联合组建的。2016年4月26日,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市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一方面承担了上与省级农村产权信息平台、下与县乡交易平台联网的功能,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发布本市(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指导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另一方面,具体承担了四个城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办理。
因此,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本身就是四个城区的交易业务办理中心,四个城区不再另行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四个城区的农村交易业务原则上都应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为了规范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业务办理,2016年9月27日,市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襄农改组发[2016]7号),明确四个城区是落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对接的责任主体,要以区为单位,及时组织各乡(镇、办)分管领导和经管站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明确人员分工、确定交易范围等,全面推进业务开展。同时,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宣传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并要求各地农业(经管)部门要主动搞好业务对接。
按照鄂农发[2015]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乡(镇、办)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三资”招投标中心等基层服务平台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整理、上报本乡(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 
乡(镇、办)集体“三资”招投标中心可以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当然,如果乡(镇、办)的力量薄弱,难于独立开展业务,那么所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都可以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来完成。
三、关于一定标的额农村集体资产为什么要进场交易2014年8月25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
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已经对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提出了要求。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到高新区,就是要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业务,因为刚才前面我已经提到,高新区不再另行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办发〔2014〕71号文件要求: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鄂政办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因此,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既是全省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更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的特殊政策性规定。
近年来,关于农村“三资”管理的纪律要求越来越严格,大家必须适度新常态的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财经纪律,自觉遵守农村“三资”管理规定,自觉履行招投标等产权交易的相关手续。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是全市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性规定和要求。平时大家把相关的财务手续和工作程序办理到位了,将来就不会出问题,也就是对自身最大的负责和最有效的保护。
四、关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要发挥好“五大中心”的作用:一是成为农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将为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搭建载体和平台支撑。二是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中心”。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农村资产购置和处置等业务,助推农村经济发展。三是成为农村各类矛盾的“化解中心”。通过公开竞标等,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四是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融和中心”。通过打造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调动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消除群众对干部的疑虑和误会,能够进一步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五是成为基层干部和经管人员的“保护中心”。现在一些地方由于办公条件限制、社会治安和人为干预等因素,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难于开展,有的即使开展了也面临重重困难,有的村组干部和经管人员因此受了不少委屈,有的甚至受到了人身威胁。通过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交易业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村组干部和基层经管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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