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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投标人(供应商)黑名
2019-04-16 浏览次数:189
交易中心文件
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投标人(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农交中心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市农交中心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我中心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查处与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市农交中心交易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
1、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
3、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办理完投标报名手续后,没有任何书面情况说明,无故不到场参加现场开标、故意扰乱报名秩序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合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
2、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3、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竣工的,或不按时交货、提供服务的;
4、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市农交中心交易活动资格,并且在市农交中心网站等媒体公示。
第五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20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