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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2019-07-30 浏览次数:139

      农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对现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共分为7个档次,实际平均税额为31.59元/㎡。此次调整后,全省103个县(市、区)平均税额为31.43元/㎡,较现行税额减少了0.16元/㎡。
       新的税额标准综合考虑了各地园林草地占比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遵循税法规定划定:各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5亩以下的税额标准为45元/㎡,人均耕地面积0.5-1亩的税额标准为35元/㎡,人均耕地面积1-2亩的税额标准为35元/㎡、30元/㎡,人均耕地面积2-3亩的税额标准为30元/㎡、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在本地区使用税额的50%幅度内提高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考虑到我省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主要集中在武汉、黄石、十堰、宜昌、襄阳等地中心城区,适用税额已是顶格税额标准,故不采取加成征收。
       此外,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农村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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