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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2019-07-30 浏览次数:139
据介绍,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共分为7个档次,实际平均税额为31.59元/㎡。此次调整后,全省103个县(市、区)平均税额为31.43元/㎡,较现行税额减少了0.16元/㎡。
新的税额标准综合考虑了各地园林草地占比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遵循税法规定划定:各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5亩以下的税额标准为45元/㎡,人均耕地面积0.5-1亩的税额标准为35元/㎡,人均耕地面积1-2亩的税额标准为35元/㎡、30元/㎡,人均耕地面积2-3亩的税额标准为30元/㎡、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在本地区使用税额的50%幅度内提高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考虑到我省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主要集中在武汉、黄石、十堰、宜昌、襄阳等地中心城区,适用税额已是顶格税额标准,故不采取加成征收。
此外,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农村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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